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乙○○二人已與被告甲○○達成和解,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3351號被告甲○○男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95之2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途經該街與大墩十一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閃黃燈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後再行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附載乙○○,沿大墩十一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行經閃紅燈交岔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暫停禮讓其右方由甲○○駕駛之車輛先行,雙方因此等過失,甲○○之車輛左前保險桿遂在該交岔路口撞擊丁○○之機車右側車身,致丁○○、乙○○人車均倒地,丁○○受有頸部、右大腿、右小腿、右足擦挫傷之傷害,乙○○則受有胸部、背部、右肩及右膝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丁○○、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供述│號自小客車,於98年6月26││││日上午11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街與大墩十一街口││││時,與告訴人丁○○所騎乘││││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二│告訴人丁○○於偵查中│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頭│││之陳述│撞及丁○○所騎乘之機車右││││側。│├──┼──────────┼────────────┤│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肇事現場相關位置、天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道路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表(一)、(二)各1│情。│││份、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四│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張│肇事現場狀況及雙方車損情││││形。││││→被告之自小客車車前保險││││桿有擦痕。│├──┼──────────┼────────────┤│五│診斷證明書2紙。│告訴人丁○○、乙○○因本││││件車禍均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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