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即被告之兄甲○○
周連興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羈押,聲請人等分別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併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四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發佈通緝,,嗣因通緝到案,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經命具保,惟因覓保無著,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茲前開聲請人等均以被告兄長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為確保將來就訊,併予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四樓之現住所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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