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給付之依據」二、「正確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