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期滿日期為94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正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