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7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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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79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法定代理人 黃加賜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79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3時5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保車BEL-9857號車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停放
於復興南路2段148號前之停車格內,因被告外牆磁磚掉落
造成原告保車損壞,經原告理賠新台幣21,654元等,雖提出
受理案件登記表及相關收據,並有案發後現場照片及事故照
片,但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
定,請原告補提證據,但原告所補陳報之現場照片,並無法
認定照片內之小磁磚碎片,確實有撞及到原告之本件保車,
在原告無法證明原告保車之損害與被告之外牆有關的情形下
,自然不能單依原告保戶之片面報案等資料,認定被告應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