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設附勒戒處所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37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