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67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韓博
巫美蘭龍文富涂嘉煌林聰源林訓正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合計843枚」,均更正為「合計
483枚」。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合計843枚」,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為「合計483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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