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沈峯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賀建 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3,634元【計算式:8,229,563元(本訴部分)+10,434,071元(反訴部分)=18,663,63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2,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徐彩芳
法官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