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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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0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昌富冷凍空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參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借據第9條以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昌富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昌富公司)、丙○○、丁○○、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昌富公司邀同案被告丙○○、丁○○、戊○○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94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自94年5月24日起至
95年11月19日止,於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被告昌富公司得出具撥款通知書、票據明細表,並提供借據所約定之應收客票,於票載金額八成內,申請1次或數次貸款,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3.89%計算,按月付計利息。被告昌富公司自94年5月24日起,即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㈡詎料被告昌富公司至如表所示之借款屆期時,並未依約清償
,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以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
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一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撥款申請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債權本金│利息計│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算期間│├──────────┬────────┤││││計算期間│年利率│├─────┼──────┼────┼──────────┼────────┤│新台幣壹佰│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百分之零點七五四││壹拾肆萬元│年八月二十四│點五四│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年十月十日止││││十四年十月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百分之零點七六六│││年十月十一日│點六六│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起至民國九十││一月九日止││││五年一月九日││││││止│││││├──────┼────┼──────────┼────────┤││自民國九十五│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七一│││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新台幣貳拾│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百分之零點七五四││壹萬零柒佰│年八月二十六│點五四│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柒拾元│日起至民國九││年十月十日止││││十四年十月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百分之零點七六六│││年十月十一日│點六六│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起至民國九十││一月九日止││││五年一月九日││││││止│││││├──────┼────┼──────────┼────────┤││自民國九十五│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七一│││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新台幣貳拾│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百分之零點七五四││柒萬元│年八月二日起│點五四│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止││││年十月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百分之零點七六六│││年十月十一日│點六六│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起至民國九十││一月九日止││││五年一月九日││││││止│││││├──────┼────┼──────────┼────────┤││自民國九十五│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七一│││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新台幣陸拾│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五四││萬元│年八月十日起│點五四│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至民國九十四││十月十日止││││年十月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百分之零點七六六│││年十月十一日│點六六│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起至民國九十││一月九日止││││五年一月九日││││││止│││││├──────┼────┼──────────┼────────┤││自民國九十五│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七一│││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新台幣伍拾│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五四││伍萬元│年八月十五日│點五四│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起至民國九十││十月十日止││││四年十月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百分之零點七六六│││年十月十一日│點六六│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起至民國九十││一月九日止││││五年一月九日││││││止│││││├──────┼────┼──────────┼────────┤││自民國九十五│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百分之零點七七一│││年一月十日起│點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