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調解筆錄原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原告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因98年度簡字第102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曹惠玲書記官鍾惠萍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
原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新台幣參萬元(以下同),並於民國99年1月25日當場以現金全數分別交付原告訴訟代理人甲○○、戊○○點收無誤。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二人均表示公司均願宥恕被告之行為,請法院從輕處理。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葉名國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鍾惠萍法官曹惠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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