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中章 、 林謝秀雲 (均
為 林豐榮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繕本1份、併陳報被繼承人林豐榮之繼承人其繼承系
統表及與被告等之繼承關係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