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萱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憲明
原   告  廖月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被   告  沈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號,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件訴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且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既已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之法院
,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
院自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法定之管轄法院
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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