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沙交簡字二九三第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速字第一六八0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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