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職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上訴人方文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七號刑事判決,應對方文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方文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及判決正本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洪昌宏法官王聰明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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