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附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八號上訴人 劉建國 被上訴人 尹伶瑛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尹伶瑛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經原審撤銷第一審所為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對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張清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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