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68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甲○○清償借款,惟卷內所附本票10紙均係由「 王雯台 」而非甲○○簽發,請依法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究係何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清償借款之依據何在?)。
二、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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