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八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07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8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01月0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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