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99年度易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