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宜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宜因違反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
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智宜因違反公共危險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受刑人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雖形式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在附表所示各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附表編號2之有期徒刑部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7月24日│99年3月初起至同│││││年4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3834號│偵字第8693號│││││││├───┬────┼────────┼────────┼────────┤││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交簡字│99年度易字│││││第3437號│第2558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4日│99年11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字│99年度易字│││判決││第3437號│第2558號│││││││││├────┼────────┼────────┼────────┤││判決│100年11月22日│100年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739號│執再字第812號(│││││已於100年7月20│││││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