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施雲懷 債務人 王鍀湘 (原名 王淑瑗 )債務人施 慧達 債務人 王大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雲懷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王鍀湘(原名王淑瑗)、 施慧達 、王大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9,86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雲懷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9,98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鍀湘(原名王淑瑗)、施慧達、王大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鍀湘(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8084│名王淑瑗)│││四五六│││元│,施雲懷││││││││││││││││││├──┼───┼─────┼──────┼──────┼───────┤│2│新臺幣│施雲懷,施│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47973│慧達│││四五六│││元│││││├──┼───┼─────┼──────┼──────┼───────┤│3│新臺幣│王鍀湘(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47973│名王淑瑗)│││四五六│││元│,王大瑯,│││││││施雲懷││││├──┼───┼─────┼──────┼──────┼───────┤│4│新臺幣│王鍀湘(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95953│名王淑瑗)│││四五六│││元│,施雲懷,│││││││施慧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鍀湘(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84│名王淑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施雲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施雲懷,施│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973│慧達│││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王鍀湘(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973│名王淑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王大瑯,│││百分之十,逾期││││施雲懷│││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王鍀湘(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953│名王淑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施雲懷,│││百分之十,逾期││││施慧達│││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