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秉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馮宋富 即茗松行 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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