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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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86號
原   告  楊献章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賴光明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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