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 鄭雪櫻 被告 鄭貴龍 被告 鄭許銀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貴源 被告 鄭貴榮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雪娥 被告 鄭雪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人 鄭秀吉 、 鄭秀豐 應進行訊問證據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