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吳一宏
吳一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被上訴人 陳小蓉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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