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歐陽慧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永業 、3071-YM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