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74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11月29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153元,及其中新台幣
238125元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
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