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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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雪華
潘仕穎 潘仕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之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4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