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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