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
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
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
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丁○○傷害犯行,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並追加被告丁○○之法定代理人丙○○、甲○○
為被告,請求判令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語,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
庭。
三、但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實之刑事訴訟部分,業
經刑事法院判決認定此部分公訴不受理,有本院95年度易字
第58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刑事庭本應以判決駁回
之訴,卻以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仍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首開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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