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珮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珮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按逾期期數「每逾期一期」計收延遲違約金之「一期」計算基礎為何?(月或日)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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