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40號
原 告 朱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惠英 間請求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
民事起訴狀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