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6060號、93年度偵字第5564號、93年度偵字第6014號、93年度偵字第10401號、93年度營偵字第1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行動電話捌支、對講機貳支、 葉添旺 之玉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電話簿壹張、SIM卡壹張、易付卡貳張、無線電參支、充電器壹組、紀錄紙貳張、網鴿魚網壹件、彈弓壹支、鉛丸彈粒參粒、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捌支、對講機貳支、葉添旺之玉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電話簿壹張、SIM卡壹張、易付卡貳張、無線電參支、充電器壹組、紀錄紙貳張、網鴿魚網壹件、彈弓壹支、鉛丸彈粒參粒、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86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88年12月10日召集一民間互助會,自任會首,每會新臺幣(下同)10,000元,採內標制,連會首共22會,每月10日開標,會期自88年12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自89年1月10日)起至90年9月10日止,詎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 賴精華 」、「乙○○」並未實際參加該互助會,卻將該二人列入會員名冊,致使其他會員誤以為該二人為互助會會員之一,因而參加該互助會。丁○○又連續於89年2月10日、89年10月10日、89年12月10日、90年3月
10日,在台北市○○○路○段○○○號4樓407室投標地點,分別在投標單上偽造「賴精華」、「乙○○」、「 黃金蓮 」、「 蕭莉娜 」之署押簽名,並分別填載標金為3,500元、4,300元、3,500元,4,000元,致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以為係「賴精華」、「乙○○」、「黃金蓮」、「蕭莉娜」本人投標,而如數繳交上開活會會款予丁○○,丁○○事後即將上開偽填得標之標單撕毀丟棄,以此方式向丙○○等活會會員詐得款項共計268,500元(計算方式:6500*20+5700*10+6500*7+6000*6)。嗣丁○○於90年6月10日倒會不知去向,經丙○○追索無著並聯絡互助會單上所列會員後始知受騙。
案經丙○○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二、丁○○又與 蔡全祿毛漢清 (蔡全祿、毛漢清2人共同常業竊盜部分業經另案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自93年3月間起,在台南縣仁德鄉台南航空站附近等處,由蔡全祿及毛漢清以尼龍網等工具,架網在賽鴿飛行之路徑上,捕捉飛經上開地點之他人賽鴿,即以架尼龍網,並以彈弓射鉛球彩帶,使鴿子低飛落網後,再以裝鴿網袋竊取之,且由丁○○在場負責把風,以此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之 吳龍欽 等人所有之賽鴿。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賽鴿,以每隻700元及1,300元不等之價格,分別出售予 楊朝羽徐新謨 ,得款則由蔡全祿、毛漢清及丁○○朋分花用,以充為平日生活之所需並賴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楊朝羽及徐新謨則收受向毛漢清等3人所收購之賽鴿贓物持向鴿主恐嚇取財(楊朝羽、徐新謨2人恐嚇取財部分均經另案判決確定)。 嗣經警 於93年6月2日下午1時40許,在台南市○○路與安和路口查獲,並在毛漢清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毛漢清所有供竊盜所用之行動電話3支、對講機2支、葉添旺之玉井郵局存摺、 徐萬正 之台南企銀存摺及金融卡、竊盜銷贓所得之現金6,200元;並在台南市○○路○段○○○號「龍成飯店」712號房之毛漢清租住處,扣得毛漢清所有供竊盜所用之行動電話3支。又在蔡全祿身上扣得其竊盜銷贓所得之現金15,100元,並在台南市○○路○段○○○號「龍成飯店」706號房之 蔡金祿 租住處,及蔡全祿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內,扣得偽造之 蔡榮忠 國民身分證1張、蔡全祿所有供竊盜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電話簿1張、SIM卡1張。另在丁○○身上扣得其所有竊盜銷贓所得之現金6,500元,及在台南市○○路○段○○○號「龍成飯店」707房丁○○之租住處,扣得其所有供竊盜所用之易付卡2張、無線電3支、充電器1組、行動電話1支、紀錄紙2張等物品。再由毛漢清帶同警方前去網鴿處取出而扣得其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網鴿魚網1件、彈弓1支、鉛丸彈粒3粒等物。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本件被害人黃金蓮、蕭莉娜於本院另案(93年度訴緝字第24號)之證述,業經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同意引用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於作為證據之處,自有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二部份】:如本件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證述,亦均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同意引用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述均係於被害人等於警局所作成,並均經被害人閱覽無訛後始於筆錄後簽名,且均有相關匯款紀錄可供佐參,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亦均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二、事實認定: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訊據被告丁○○對於此部分之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之指述大致相符,復經證人黃金蓮、蕭莉娜到庭證述屬實(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卷內94年5月19日審理筆錄參見),再者,該會單上「賴精華」所留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乃為被告本人之電話,此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3日服字第0950000372號函覆之客戶資料1份,及互助會會單1件附卷可稽,亦足認被告於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丁○○對於此部分之事實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蔡全祿、毛漢清2人於另案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指證明確,此外,復有有被害人 劉文徹林瑞德劉森吉廖俊祺曾怡仁楊穎昌邱麗滿蘇民 三、 劉明瑞簡秋華陳柏彰高政正吳立淵李泰逸蔡渙秋許祺清林純正梁富智童瑞發柯安國童慶堂陳耀麒許色卿陳養生蔡明杰方怡婷邱自圭李乾源王志宏林俊德李進良田寬裕 等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被害人 陳慶順方國昌楊俊輝江本源吳全俊姜明良 等人之郵政匯款跨行申請書、被害人 蔡明憲蔡正莉黃武縣吳冠廷謝福成呂寶嘉張德聽施銓堆洪瑞煌陳冠騰 等人之電匯通知單、 呂世陽 和美郵局帳號之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單、葉添旺玉井郵局帳號之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明細資料、 林含 等大肚福山郵局帳號之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姜淑娟中國農民銀行帳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黃嘉慶 台南西門路郵局之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通訊監察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台南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贓物認領保管單50紙、扣案證物暨現場照片計28張等附卷可稽,以及如事實欄所載之扣押物品等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被告丁○○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核亦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之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以下爰就本件所涉及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說明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⑴修正施行後之刑法,業已經刪除舊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較有利於被告。⑵另修正後之刑法亦同時刪除原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茲比較新舊法適用後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較有利於被告。⑶另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雖增設了但書有關於科刑之限制,惟此乃為法理之明文化,並非涉及法律刑罰權之變動,為避免法律割裂適用產生不當影響,爰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⑴被告行為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附表一所有198次竊盜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刑期,法定最高總刑期為徒刑990年,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其宣告刑最高可定徒刑30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論以常業竊盜罪。⑵又修正後刑法第28條僅文字上由共同實「施」修正為共同實「行」,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仍應適用舊法。⑶末查,刑法修正後,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文字並無修正,同條第3項之規定亦僅係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此文字之變動並未涉及實質刑罰內容之變更,故無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此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有關於定應執行刑,相當於科刑規範之變更,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本件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施行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兩相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仍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論罪科刑: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按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會時,通常由欲標取會款之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祗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上開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約均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核其性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準私文書(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17號、89年度臺上字第1319號判決意旨)。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標單後,持以行使競標並得標,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使被告詐得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起訴意旨逕論以刑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因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核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又被告偽造「賴精華」、「蕭莉娜」、「乙○○」、「黃金蓮」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每次冒標之詐欺行為,均係同時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活會會款,為一行為觸犯數同樣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偽造標單目的在以此詐欺會款,其所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及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參以共同被告蔡全祿供稱:伊因家庭經濟困難,所以才再為竊取賽鴿之行為,以為貼補家用等語,被告毛漢清則於警詢時供述:因為伊失業沒有工作才竊取賽鴿等語;是其等顯係欲藉共同竊取他人財物變賣之方式,恃此以維生。又參以被告等人於短期間內竊取賽鴿數量高達2百多隻,顯非因偶發性之需求而萌生竊盜犯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竊盜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足見被告丁○○與共犯蔡全祿及毛漢清相同,均確有反覆為竊盜犯行,並藉竊盜所得,作為生活之資,恃以維生甚明。核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廢止前)刑法322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丁○○,與另案審結之蔡全祿、毛漢清二人間,就上揭常業竊盜犯行間,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再查被告丁○○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86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故被告前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論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7條或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爰逕 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丁○○犯上開二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冒標之人數、詐得金額,犯後均未能與被詐欺之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以及為貪圖不法利益而竊取他人賽鴿變賣以維生,所為對參與賽鴿之被害人造成之損失甚鉅,惟被告丁○○參與本件犯罪之次數、事後朋分所得之利益均非多,以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具體就竊盜部分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詐欺部分求處有期徒刑1年,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經查被告丁○○所偽造、其上有「賴精華」、「乙○○」、「黃金蓮」、「蕭莉娜」署名之標單,均已於開標後當場撕毀,業據被告於審理時供明在卷,並核與一般民間互助會開標情形相符,應堪採信,足見該等標單業已經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犯罪事實二部份】:扣案之行動電話8支、對講機2支、葉添旺之玉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現金計27,800元、電話簿1張、SIM卡1張、易付卡2張、無線電3支、充電器1組、紀錄紙2張、網鴿魚網1件、彈弓1支、鉛丸彈粒3粒等物,分別為被告丁○○以及共同正犯毛漢清、蔡全祿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徐萬正之台南企銀存摺及金融卡、並偽造之蔡榮忠國民身分證1張,則均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91年度偵字第6060號)認被告丁○○除涉犯上開罪行外,尚明知「蕭莉娜」、「黃金蓮」、「 侯惠娥 」等人,亦並未參加該互助會,卻仍將渠等列入會員名冊,以及尚有冒用「侯惠娥」之名義偽填標單得標云云,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詐欺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56年度臺上字第8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證人黃金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確實有跟其前女婿(即被告)所召集之前開互助會(並當庭核閱卷內之會單無誤),有跟會的尚有同社區的蕭莉娜、侯惠娥等人,侯惠娥有標到,也有跟到最後,侯惠娥得標的金額是被告委託 伊代 轉予侯惠娥,至於蕭莉娜的會,則由其堂兄弟之子 黃勝發 承接等語(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卷內94年5月19日審理筆錄參見),此情核與證人蕭莉娜於本院之證述屬實(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卷內94年5月19日審理筆錄參見),此外,侯惠娥並於94年5月3日以刑事聲請狀載明「證人(侯惠娥)與被告之匯款於合會中已經標取,匯款已全數繳清,與被告並無金錢糾紛」(附於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卷內第163頁),可見被告確實並未冒用蕭莉娜、黃金蓮、侯惠娥等人之名義參與該互助會,亦未冒用侯惠娥之名義偽填標單得標,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院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尚無法形成有罪之心證,惟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所起訴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前段、後段、第322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22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得數量│被害人│備註│├───┼───────────┼────┼───────────┼────┤│一│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壹│吳龍欽││├───┼───────────┼────┼───────────┼────┤│二│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壹│ 王德麟 ││├───┼───────────┼────┼───────────┼────┤│三│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肆│ 林明煌 ││├───┼───────────┼────┼───────────┼────┤│四│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壹│蔡明憲││├───┼───────────┼────┼───────────┼────┤│五│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壹│ 劉百倉 ││├───┼───────────┼────┼───────────┼────┤│六│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伍│ 高吳阿枝 ││├───┼───────────┼────┼───────────┼────┤│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壹│ 陳永昌 ││├───┼───────────┼────┼───────────┼────┤│八│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參│ 林財興 ││├───┼───────────┼────┼───────────┼────┤│九│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壹│ 郭福氣 ││├───┼───────────┼────┼───────────┼────┤│十│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壹│ 洪隆興 ││├───┼───────────┼────┼───────────┼────┤│十一│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謝明昌 ││├───┼───────────┼────┼───────────┼────┤│十二│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鄭飛鐵 ││├───┼───────────┼────┼───────────┼────┤│十三│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丁霜谷 ││├───┼───────────┼────┼───────────┼────┤│十四│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施星同 ││├───┼───────────┼────┼───────────┼────┤│十五│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朱溪松 ││├───┼───────────┼────┼───────────┼────┤│十六│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翁必仲 ││├───┼───────────┼────┼───────────┼────┤│十七│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蔡建明 ││├───┼───────────┼────┼───────────┼────┤│十八│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李文祺 ││├───┼───────────┼────┼───────────┼────┤│十九│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黃順隆 ││├───┼───────────┼────┼───────────┼────┤│廿│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貳│ 林周煙 ││├───┼───────────┼────┼───────────┼────┤│廿一│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侯慶傑 ││├───┼───────────┼────┼───────────┼────┤│廿二│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蔡正莉││├───┼───────────┼────┼───────────┼────┤│廿三│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陳正諺 ││├───┼───────────┼────┼───────────┼────┤│廿四│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林世忠 ││├───┼───────────┼────┼───────────┼────┤│廿五│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施信全 ││├───┼───────────┼────┼───────────┼────┤│廿六│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壹│ 黃財福 ││├───┼───────────┼────┼───────────┼────┤│廿七│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貳│ 謝明治 ││├───┼───────────┼────┼───────────┼────┤│廿八│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壹│ 黃榮彬 ││├───┼───────────┼────┼───────────┼────┤│廿九│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壹│ 陳秀麗 ││├───┼───────────┼────┼───────────┼────┤│卅│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壹│ 洪政森 ││├───┼───────────┼────┼───────────┼────┤│卅一│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壹│ 郭勝雄 ││├───┼───────────┼────┼───────────┼────┤│卅二│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壹│ 彭銀漢 ││├───┼───────────┼────┼───────────┼────┤│卅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壹│ 施永林 ││├───┼───────────┼────┼───────────┼────┤│卅四│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壹│ 黃麗蓮 ││├───┼───────────┼────┼───────────┼────┤│卅五│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伍│ 邱韋能 ││├───┼───────────┼────┼───────────┼────┤│卅六│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貳│ 陳石豹 ││├───┼───────────┼────┼───────────┼────┤│卅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壹│ 張鉦莨 ││├───┼───────────┼────┼───────────┼────┤│卅八│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壹│ 黃文正 ││├───┼───────────┼────┼───────────┼────┤│卅九│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壹│ 林筆明 ││├───┼───────────┼────┼───────────┼────┤│四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壹│ 吳政鴻 ││├───┼───────────┼────┼───────────┼────┤│四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壹│ 葉麗紅 ││├───┼───────────┼────┼───────────┼────┤│四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壹│ 廖天煜 ││├───┼───────────┼────┼───────────┼────┤│四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壹│ 張觀玉 ││├───┼───────────┼────┼───────────┼────┤│四四│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壹│ 徐煥然 ││├───┼───────────┼────┼───────────┼────┤│四五│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貳│ 丁寶藏 ││├───┼───────────┼────┼───────────┼────┤│四六│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壹│ 陳宇騰 ││├───┼───────────┼────┼───────────┼────┤│四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柒│ 方瑞文 ││├───┼───────────┼────┼───────────┼────┤│四八│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壹│ 王耀郎 ││├───┼───────────┼────┼───────────┼────┤│四九│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壹│ 江朝 的││├───┼───────────┼────┼───────────┼────┤│五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壹│ 陳永濱 ││├───┼───────────┼────┼───────────┼────┤│五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壹│ 郭淑美 ││├───┼───────────┼────┼───────────┼────┤│五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壹│ 周振豐 ││├───┼───────────┼────┼───────────┼────┤│五三│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壹│ 賴勝雄 ││├───┼───────────┼────┼───────────┼────┤│五四│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壹│ 郭文龍 ││├───┼───────────┼────┼───────────┼────┤│五五│九十三年四月│壹│ 王溪泉 ││├───┼───────────┼────┼───────────┼────┤│五六│九十三年四月│壹│ 林鴻源 ││├───┼───────────┼────┼───────────┼────┤│五七│九十三年四月│壹│ 李瑞卿 ││├───┼───────────┼────┼───────────┼────┤│五八│九十三年四月│壹│ 羅進興 ││├───┼───────────┼────┼───────────┼────┤│五九│九十三年四月│壹│ 方坤福 ││├───┼───────────┼────┼───────────┼────┤│六十│九十三年四月│貳│ 陳文宇 ││├───┼───────────┼────┼───────────┼────┤│六一│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參│ 王慶京 ││├───┼───────────┼────┼───────────┼────┤│六二│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壹│ 蔡慶賀 ││├───┼───────────┼────┼───────────┼────┤│六三│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壹│ 林水木 ││├───┼───────────┼────┼───────────┼────┤│六四│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參│ 曾建禎 ││├───┼───────────┼────┼───────────┼────┤│六五│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壹│ 蔡麗珠 ││├───┼───────────┼────┼───────────┼────┤│六六│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 陳江龍 ││├───┼───────────┼────┼───────────┼────┤│六七│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蔡 陳雪蓮 ││├───┼───────────┼────┼───────────┼────┤│六八│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 莊神通 ││├───┼───────────┼────┼───────────┼────┤│六九│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 黃進旗 ││├───┼───────────┼────┼───────────┼────┤│七十│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 李正雄 ││├───┼───────────┼────┼───────────┼────┤│七一│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 劉平貴 ││├───┼───────────┼────┼───────────┼────┤│七二│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壹│ 周陳金笑 ││├───┼───────────┼────┼───────────┼────┤│七三│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壹│ 黃清煌 ││├───┼───────────┼────┼───────────┼────┤│七四│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壹│ 吳崑福 ││├───┼───────────┼────┼───────────┼────┤│七五│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壹│ 謝正治 ││├───┼───────────┼────┼───────────┼────┤│七六│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壹│ 鄭壽興 ││├───┼───────────┼────┼───────────┼────┤│七七│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張宗盟 ││├───┼───────────┼────┼───────────┼────┤│七八│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蔡進良 ││├───┼───────────┼────┼───────────┼────┤│七九│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貳│ 劉勝興 ││├───┼───────────┼────┼───────────┼────┤│八十│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邱志和 ││├───┼───────────┼────┼───────────┼────┤│八一│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貳│ 陳明哲 ││├───┼───────────┼────┼───────────┼────┤│八二│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盧萬能 ││├───┼───────────┼────┼───────────┼────┤│八三│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劉水源 ││├───┼───────────┼────┼───────────┼────┤│八四│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黃錦聰 ││├───┼───────────┼────┼───────────┼────┤│八五│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壹│ 潘金水 ││├───┼───────────┼────┼───────────┼────┤│八六│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壹│ 黃志賢 ││├───┼───────────┼────┼───────────┼────┤│八七│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壹│ 黃崇崑 ││├───┼───────────┼────┼───────────┼────┤│八八│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貳│ 蕭永倉 ││├───┼───────────┼────┼───────────┼────┤│八九│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參│ 郭文賢 ││├───┼───────────┼────┼───────────┼────┤│九十│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壹│ 吳韋穎 ││├───┼───────────┼────┼───────────┼────┤│九一│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貳│劉文徹││├───┼───────────┼────┼───────────┼────┤│九二│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壹│林瑞德││├───┼───────────┼────┼───────────┼────┤│九三│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壹│ 胡永欽 ││├───┼───────────┼────┼───────────┼────┤│九四│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壹│ 王明雄 ││├───┼───────────┼────┼───────────┼────┤│九五│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貳│劉森吉││├───┼───────────┼────┼───────────┼────┤│九六│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壹│廖俊祺││├───┼───────────┼────┼───────────┼────┤│九七│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壹│ 謝勝男 ││├───┼───────────┼────┼───────────┼────┤│九八│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壹│曾怡仁││├───┼───────────┼────┼───────────┼────┤│九九│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壹│ 許金良 ││├───┼───────────┼────┼───────────┼────┤│一00│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壹│ 劉信男 ││├───┼───────────┼────┼───────────┼────┤│一0一│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貳│ 王先助 ││├───┼───────────┼────┼───────────┼────┤│一0二│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壹│楊穎昌││├───┼───────────┼────┼───────────┼────┤│一0三│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壹│邱麗滿││├───┼───────────┼────┼───────────┼────┤│一0四│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壹│ 林德成 ││├───┼───────────┼────┼───────────┼────┤│一0五│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貳│ 蘇民三 ││├───┼───────────┼────┼───────────┼────┤│一0六│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壹│ 施得振 ││├───┼───────────┼────┼───────────┼────┤│一0七│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壹│ 龔福居 ││├───┼───────────┼────┼───────────┼────┤│一0八│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壹│劉明瑞││├───┼───────────┼────┼───────────┼────┤│一0九│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壹│黃武縣││├───┼───────────┼────┼───────────┼────┤│一一0│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壹│簡秋華││├───┼───────────┼────┼───────────┼────┤│一一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陳慶順││├───┼───────────┼────┼───────────┼────┤│一一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方國昌││├───┼───────────┼────┼───────────┼────┤│一一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楊俊輝││├───┼───────────┼────┼───────────┼────┤│一一四│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肆│吳冠廷││├───┼───────────┼────┼───────────┼────┤│一一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江本源││├───┼───────────┼────┼───────────┼────┤│一一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參│陳柏彰││├───┼───────────┼────┼───────────┼────┤│一一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 余夕坤 ││├───┼───────────┼────┼───────────┼────┤│一一八│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謝福成││├───┼───────────┼────┼───────────┼────┤│一一九│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高政正││├───┼───────────┼────┼───────────┼────┤│一二0│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呂寶嘉││├───┼───────────┼────┼───────────┼────┤│一二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吳立淵││├───┼───────────┼────┼───────────┼────┤│一二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李泰逸││├───┼───────────┼────┼───────────┼────┤│一二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 張德聰 ││├───┼───────────┼────┼───────────┼────┤│一二四│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 蘇渙秋 ││├───┼───────────┼────┼───────────┼────┤│一二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許祺清││├───┼───────────┼────┼───────────┼────┤│一二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林純正││├───┼───────────┼────┼───────────┼────┤│一二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梁富智││├───┼───────────┼────┼───────────┼────┤│一二八│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貳│童瑞發││├───┼───────────┼────┼───────────┼────┤│一二九│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施銓堆││├───┼───────────┼────┼───────────┼────┤│一三0│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柯安國││├───┼───────────┼────┼───────────┼────┤│一三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 蔡兆龍 ││├───┼───────────┼────┼───────────┼────┤│一三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吳全俊││├───┼───────────┼────┼───────────┼────┤│一三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童慶堂││├───┼───────────┼────┼───────────┼────┤│一三四│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參│陳耀麒││├───┼───────────┼────┼───────────┼────┤│一三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許色卿││├───┼───────────┼────┼───────────┼────┤│一三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陳養生││├───┼───────────┼────┼───────────┼────┤│一三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貳│ 蔡明傑 ││├───┼───────────┼────┼───────────┼────┤│一三八│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洪瑞煌││├───┼───────────┼────┼───────────┼────┤│一三九│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貳│方怡婷││├───┼───────────┼────┼───────────┼────┤│一四0│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邱自圭││├───┼───────────┼────┼───────────┼────┤│一四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李乾源││├───┼───────────┼────┼───────────┼────┤│一四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王志宏││├───┼───────────┼────┼───────────┼────┤│一四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姜明良││├───┼───────────┼────┼───────────┼────┤│一四四│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貳│林俊德││├───┼───────────┼────┼───────────┼────┤│一四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壹│陳冠騰││├───┼───────────┼────┼───────────┼────┤│一四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壹│ 陳百勝 ││├───┼───────────┼────┼───────────┼────┤│一四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 施玉珍 ││├───┼───────────┼────┼───────────┼────┤│一四八│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 吳文騫 ││├───┼───────────┼────┼───────────┼────┤│一四九│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貳│ 郭太平 ││├───┼───────────┼────┼───────────┼────┤│一五0│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 黃朝琴 ││├───┼───────────┼────┼───────────┼────┤│一五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參│ 王讚生 ││├───┼───────────┼────┼───────────┼────┤│一五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 蔡福來 ││├───┼───────────┼────┼───────────┼────┤│一五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 洪扶政 ││├───┼───────────┼────┼───────────┼────┤│一五四│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貳│ 陳吟祥 ││├───┼───────────┼────┼───────────┼────┤│一五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貳│ 高嘉源 ││├───┼───────────┼────┼───────────┼────┤│一五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壹│ 吳登煙 ││├───┼───────────┼────┼───────────┼────┤│一五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壹│ 王朝旺 ││├───┼───────────┼────┼───────────┼────┤│一五八│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壹│ 林火塗 ││├───┼───────────┼────┼───────────┼────┤│一五九│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壹│ 蘇榮裕 ││├───┼───────────┼────┼───────────┼────┤│一六0│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壹│ 洪水同 ││├───┼───────────┼────┼───────────┼────┤│一六一│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壹│ 王全教 ││├───┼───────────┼────┼───────────┼────┤│一六二│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壹│ 蕭旭明 ││├───┼───────────┼────┼───────────┼────┤│一六三│九十三年五月│貳│ 黃建賓 ││├───┼───────────┼────┼───────────┼────┤│一六四│九十三年五月│壹│ 黃文財 ││├───┼───────────┼────┼───────────┼────┤│一六五│九十三年五月│壹│ 王福財 ││├───┼───────────┼────┼───────────┼────┤│一六六│九十三年五月│壹│ 林福利 ││├───┼───────────┼────┼───────────┼────┤│一六七│九十三年五月│壹│ 邱進興 ││├───┼───────────┼────┼───────────┼────┤│一六八│九十三年五月│壹│ 陳明智 ││├───┼───────────┼────┼───────────┼────┤│一六九│九十三年五月│壹│ 陳進興 ││├───┼───────────┼────┼───────────┼────┤│一七0│九十三年五月│壹│ 蔡清朝 ││├───┼───────────┼────┼───────────┼────┤│一七一│九十三年五月│壹│ 邱朝華 ││├───┼───────────┼────┼───────────┼────┤│一七二│九十三年五月│壹│ 吳富建 ││├───┼───────────┼────┼───────────┼────┤│一七三│九十三年五月│壹│ 吳仙助 ││├───┼───────────┼────┼───────────┼────┤│一七四│九十三年五月│壹│ 謝守信 ││├───┼───────────┼────┼───────────┼────┤│一七五│九十三年五月│壹│ 王萬圍 ││├───┼───────────┼────┼───────────┼────┤│一七六│九十三年五月│壹│ 古仁求 ││├───┼───────────┼────┼───────────┼────┤│一七七│九十三年五月│壹│ 陳俊融 ││├───┼───────────┼────┼───────────┼────┤│一七八│九十三年五月│壹│ 徐吉欣 ││├───┼───────────┼────┼───────────┼────┤│一七九│九十三年五月│壹│ 吳燦林 ││├───┼───────────┼────┼───────────┼────┤│一八0│九十三年五月│壹│ 鄭東周 ││├───┼───────────┼────┼───────────┼────┤│一八一│九十三年五月│壹│ 黃天祥 ││├───┼───────────┼────┼───────────┼────┤│一八二│九十三年五月│壹│ 周龍聰 ││├───┼───────────┼────┼───────────┼────┤│一八三│九十三年五月│壹│ 徐淑滿 ││├───┼───────────┼────┼───────────┼────┤│一八四│九十三年五月│壹│ 李秋月 ││├───┼───────────┼────┼───────────┼────┤│一八五│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 周容助 ││├───┼───────────┼────┼───────────┼────┤│一八六│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 陳勝彬 ││├───┼───────────┼────┼───────────┼────┤│一八七│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 梁盛財 ││├───┼───────────┼────┼───────────┼────┤│一八八│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 古彬祥 ││├───┼───────────┼────┼───────────┼────┤│一八九│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 杜清池 ││├───┼───────────┼────┼───────────┼────┤│一九0│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貳│ 董連生 ││├───┼───────────┼────┼───────────┼────┤│一九一│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陳吟祥││├───┼───────────┼────┼───────────┼────┤│一九二│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壹│ 郭英俊 ││├───┼───────────┼────┼───────────┼────┤│一九三│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壹│ 方秀如 ││├───┼───────────┼────┼───────────┼────┤│一九四│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壹│ 謝文山 ││├───┼───────────┼────┼───────────┼────┤│一九五│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壹│ 包正得 ││├───┼───────────┼────┼───────────┼────┤│一九六│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壹│ 郭三源 ││├───┼───────────┼────┼───────────┼────┤│一九七│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參│ 蘇原弘 ││├───┼───────────┼────┼───────────┼────┤│一九八│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貳│ 趙福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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