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浩洲傑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變更登記車輛
所有權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廖浩洲積欠聲請人借款債
務未清償。而查車號: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雖登
記於相對人傑誠交通有限公司名下,惟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
押權之債務人為廖浩洲,不符常情,顯見系爭車輛實際所有
權人應為相對人廖浩洲。相對人廖浩洲係為避免強制執行而
將系爭車輛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傑誠交通有限公司名下,故請
求相對人傑誠交通有限公司應將系爭車輛變更登記為相對人
廖浩洲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廖浩洲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1244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
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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