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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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380號
原 告 謝介人
原告與被告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