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動力交通│違背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01.06│98.11.20│├────────┼──────────┼──────────┤│偵查(自訴)機關│台北地檢99年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撤緩偵字││年度案號│4492號│第14號│├───┬────┼──────────┼──────────┤││法院│台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簡字第1008號│99年基交簡字第2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26│99.05.31│├───┼────┼──────────┼──────────┤││法院│台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簡字第1008號│99年基交簡字第236號││判決├────┼──────────┼──────────┤││判決│99.04.27│99.06.25│││確定日期│││├───┴────┼──────────┼──────────┤││台北地檢99年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執字第18││備註│2669號│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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