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
㈡、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