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其中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壹包含袋重零點貳肆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月2日22時許,在臺南縣關廟鄉關廟加油站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4年1月18日16時35分許,在臺南縣○○鄉○○村○○路○段○○○巷內經警當場查獲,扣得海洛因1小包(量微無法稱重,包裝重0.24公克);又於94年4月28日14時35分許,在臺南縣○鄉○○○路○○○巷與北安一街口旁工寮,經警當場扣得海洛因1小包(驗後淨重0.09公克,包裝重0.25公克)。並經採尿送驗,均檢出嗎啡陽性反應,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5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因扣案上開物品經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確為毒品,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2包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送驗白粉2小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1小包(量微無法稱重,包裝重0.24公克)、另1小包(驗後淨重0.09公克,包裝重0.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2紙附卷可憑,足見送驗之扣案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