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 陳妙子
張浚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滋 唯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7,380元,應徵裁判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