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287號

聲請人言 壯宇

相對人 宿玲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新臺幣25萬6,000元,惟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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