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43號
原告 李偉廷
訴訟代理人 顏偉哲 律師
余承庭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蘇嘉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