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66號

原告 廖彥凱

被告 劉珂成

楊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8號侵占等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事實,業經原告對被告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侵占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該署110年度偵字第1608號偵辦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偵查結果相關,屬於本案事實上之前提問題。從而,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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