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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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928號
原告 張怡寧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