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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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4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421號抗告人 洪耀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2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7號裁定,提起抗告,其中變更訴訟標的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抗告程序,本院僅係就原審之程序裁定為審查,並不就本案訴訟有無理由為判決,抗告人尤不得為本案訴訟之變更或追加。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請求將訴訟標的由系爭3函變更為相對人新北市政府101年3月23日函,顯係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變更訴訟標的而構成訴之變更,依上開說明,其訴之變更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陳心弘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