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及編號五所示之四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前揭四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四、編號六所示該二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及編號五所示四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認附表所示各罪又皆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復聲請就前揭四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四、編號六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安非他命│收受贓物│持有手槍│持有手槍│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同左│刑法第277條第2││法條│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械管制條例第7條││項前段││││第4款││第4項│││├────────┼────────┼────────┼────────┼────────┼────────┼────────┤│犯罪│83年3月間至84年│81年9月間至84年│86年2月初某日、│85年7月9日至同│86年2月初某日至│85年11月13日││日期│8月29日│8月28日│同年3月19日│年月10日│86年3月19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84年度偵字第1085│同左│86年度偵字第4419│85年度偵字第8763│86年度偵字第1232│86年度偵字第5031││││7號││號│號│0號│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456│同左│86年度訴字第535│86年度訴緝字第81│86年度訴字第1439│86年度重訴字第13││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85年8月13日│同左│86年4月30日│86年8月23日│86年11月20日│87年6月4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456│同左│86年度訴字第535│86年度訴緝字第81│86年度訴字第1439│86年度重訴字第13││判││號││號│號│號│號││決├───┼────────┼────────┼────────┼────────┼────────┼────────┤││判決確│86年4月30日│同左│86年7月21日│86年11月14日│87年1月8日│87年12月1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不合減刑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之規定││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不減刑│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不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伍日│││伍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