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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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89年05月02日至同年12月│91年03月15日│91年03月15日│││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89年度偵字第24718號│91年度偵字第5759號│95年度偵緝字第13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342號│95年度易緝字第4號│95年度簡字第936號││實││││││審├───┼───────────┼───────────┼───────────┤││判決│95年3月21日│95年2月21日│95年2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342號│95年度易緝字第4號│95年度簡字第936號││期││││││├───┼───────────┼───────────┼───────────┤││確定│95年3月21日│95年4月3日│95年4月1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柒月│參月│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註│編號壹、貳、參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肆│伍│├───────┼───────────┼───────────┤│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3月15日│90年03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55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31號│同左││實│││││審├───┼───────────┼───────────┤││判決│96年1月22日│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日│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31號│同左││期│││││├───┼───────────┼───────────┤││確定│96年3月12日│同左│││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參月拾伍日│壹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註│編號肆、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