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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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減為拘役貳拾玖日。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不符減刑要件,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