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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