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