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宋自芳 被告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壹拾元,惟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拾伍萬陸仟玖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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