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洲有限公司及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